代理词(重审)/陈广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9:03   浏览:8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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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重审)

陈广威 陈勇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原告委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斟酌:
一、医疗费问题
原告第三次住院的医疗费是所谓本案争议的焦点。原一审借以“肺内感染与肇事伤害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否定了原告第三次住院包括治疗骨折的全部医疗费是明显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依据“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1]。”
(二)、司法实践中,医疗费不仅包括本身治疗人身损害的费用,还包括因受到伤害引起并发症的相关费用。也就是说,只要是受害人看病所需的费用,只要有证据予以支撑,都可以列明要求赔偿。赔偿义务人若有异议,由其进行举证,证明该费用的确是不合理的、没必要的和不相关联的,否则法院就应当支持。
(三)、据有关专业资料介绍:
1.非法侵害所致的人体损伤往往是特定的,就临床医学而言,侵权行为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只涵盖该损伤本身,其所致的并发症,往往体现了疾病发展的特殊规律和一般病理过程,它们经常形成一个看似无关,但确实存在着内在必然联系的疾病锁链。
2.人体众多系统、器官和组织是相互依赖、协调和调节,在其突遭打击形成损伤时,其相关的系统、器官和组织将发生病理改变。这些改变由于与损伤关系密切,所以称之为损伤并发症[2]。
(四)、据鞍山市中心医院骨科医务工作者介绍:中老年骨折患者,创伤和手术后,需卧床休息,这就导致其肺通气不足,膈肌活动差,咳嗽反射受损或受抑制,支气管痉挛和脱水等。因此,极易引起支气管分泌物滞留,导致肺段不张,进而发生肺内感染。医学上称之为骨折并发症坠积性肺炎。俗称“坠积”。
(五)、据查阅有关专业权威著作:
1.医疗费的赔偿原则是“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3]。”
2.用证据的观点看待损害赔偿,通过举证“由受害人对支出的医疗费提供证据。证据包括并发症的证据。法官对其证据,应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认[4]。”
3.确定损害赔偿必须依据相当因果关系[5]。
(六)、原告肺内感染与肇事伤害完全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1.原告第三次住院距肇事伤害只有22天,虽然是先在内科病房治疗肺内感染,但同时也治疗骨伤。否则,医院不可能在控制住原告肺内感染后,随即将其由内科病房转入骨科病房继续治疗。
2.原告肺内感染的原因十分明确:就是突遭伤害免疫功能被抑制,卧床产生坠积;
3.骨折,不仅为肺内感染提供了条件,也是肺内感染的直接诱因;
4.肺内感染不仅发生在骨折治疗期间,且是骨折并发症。所谓骨折并发症是指在骨折治疗过程中,由骨折引起的、与骨折有关的另一种疾病。而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在医疗和司法实践中是最常见的损伤并发症之一;
5.针对原告肺内感染是骨折并发症,医院出具了明确的诊断[6];
6.医疗实践中,中老年骨折患者,产生坠积[7],在一般的医疗条件下,是难以避免的;
7.如果没有骨折这一伤害后果,原告不可能产生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
8.原告对自身遭受伤害的后果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过失,更不存在故意患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讹被告。而原告损伤的后果恰恰是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9.原告不仅阐明了有充分依据的医学和法律证据,而且,证据真实、可信,证据链完整、清晰,足以认定导致此案的损害结果,和证明有关此案的全部事实。
(七)、原告第三次住院完全按照医院的要求诊断治疗,从未提出过任何非分的要求,扩大医疗费的支出。医生诊断确切,治疗按医疗常规。医院出具的诊断、病例、医药清单、费用明细等,详细具体、客观真实,完全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综上,原告的举证,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被告虽有异议,但始终没能提出有充分依据的医学和法律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8],原告关于全部医疗费的主张都应当得到支持。虽然沈阳医大出具的鉴定书仅在“分析说明”一栏中,书写了“我们认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未出具结论。据咨询某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有关教授、研究生等,他(她)们均表示,不愿做这方面的鉴定,原因是医学界的意见往往不统一。同时,也有风险责任。因此,一般只作说明,不出具结论。本代理人认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没有相当因果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有直接、间接和相当因果关系等多种,而确定损害赔偿,完全可以依据、甚至必须依据相当因果关系。
二、护理费问题
原一审只判决12天的护理费是极为错误的。因为:
(一)、依据“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9]。”
(二)、据查阅有关资料,和咨询沈阳医大、鞍山市中心医院等骨科医务工作者,均证实“胫骨骨折医疗终结时间为3-6个月。”众所周知“伤筋动骨一百天”这一极为普通的医疗常识,原告是骨折、又患有骨折并发症、且致残的老人,12天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吗?
(三)、原告受伤后,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澡、自己移动等行为都不能自己完成,完全属于“绝大部分护理依赖”。
(四)、原告三次住院,长期医嘱均为Ⅱ级护理。所谓Ⅱ级护理是指“对病情稳定重症恢复期的病人,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不宜多活动的病人进行护理。对Ⅱ级护理病人,规定每1-2小时巡视一次。”这充分证明,原告住院期间,一直是需要全天24小时的护理。原告一出院就不需要护理了吗?
(五)、依据鞍山市中心医院2005年3月2日出院小结“住院诊治情况:患者处于消瘦、营养不良状况,坐轮椅改善长期卧床引起肺内感染并发症。出院医嘱:减少卧床,多坐轮椅活动,减少并发症”。这充分证明,原告当时的生活自理能力情况是:原告虽经50多天的治疗,也只能勉强坐轮椅活动,还仍需护理。
(六)、骨折患者出院并不等于康复,在其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出院也需护理,这是人知常情。
(七)、“伤筋动骨一百天”,康复也是因人而宜,老、弱、病、残等人,康复肯定要慢些。
(八)、 按当时雇佣护工的行情和原告的身体状况,原告正常支付了113天的护理费4420元(其中:54天分昼夜两班护理;59天仅白天护理)。原告受伤害113天时,勉强能生活自理。
(九)、前文已证实了原告肺内感染与肇事伤害完全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综上,原告主张三次住院每天两班和共计113天的护理费是于法有据的,应当得到支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原告雇用的护理人员,每班的工作时间为12小时,是1.5个工作日。原一审按每天一个工作日8小时工作制的计算方法,显然是错误的。
三、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问题
原一审判决极为错误。因为:
(一)、依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0]”;
(二)、依据中心医院出院小结“住院诊治情况:患者处于消瘦、营养不良状况。出院医嘱:加强营养”;
(三)、一位骨折且多处受伤的老人不仅需要治疗,也需要加强营养,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
综上,原告先后住院50天,每天要求15元的伙食补助费,依据民事审判裁定“营养费为伙食补助费40%~60%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750元的伙食补助费和375元的营养费,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原一审否定了33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全部营养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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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8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1979年9月24日,国务院

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有些条文已经过时.现在根据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修正宪法的决议,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办法,重新统一规定如下:
一、印章的尺度、样式和制发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六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设置的主管专门业务的领导小组等机构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六)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七)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八)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外交部制发.
(九)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工作单位以及国营的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一律为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图八),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另行规定制发办法.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印章质科,由制发机关自定.
三、专用印章的制发
(一)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铅印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国务院各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三)钢印和其他专用章,在名称、样式上应当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于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防止作弊.刻制机关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机关的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于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严惩.
(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于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五、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附图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