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40:56   浏览:9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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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2005年3月26日,福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福清海关(福州海关下属关)申报出口2.8万双PE面底拖鞋,运抵国为莫桑比克。在查验时,福清海关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个疑点。当把集装箱放在X光下过机检测时,工作人员看到集装箱内的纸箱摆放极不规则,这是夹藏不法货物的信号,工作人员当即要求开箱查验。在长达40英尺的集装箱中部,共计1200双使用了“星鸽”字样及盾牌图形的拖鞋混在其中。通过查询海关总署备案库,工作人员很快就辨认出该产品涉嫌侵犯“白鸽及图形”商标专用权。此后,福清海关的上级关———福州海关将此情况通知“白鸽”商标权利人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该司认为上述1200双拖鞋侵权,向海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福州海关依法扣留了上述侵权货物。

一、什么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以上案例就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进出口环节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在大家的印象中,海关只是一个打击走私和征收关税的部门,很多人不知道海关其实还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在国有名牌维权的浩大行动中,中国海关是一个有力的“保护者”。海关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把守着防止侵权产品冲击企业国际市场份额、损坏企业声誉的最后一道大门。中国1995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下称海关保护条例)和随后颁布的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后,为了履行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些承诺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海关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在2003年进行了修改)经过多年的实践,这两项法规在遏制假冒商品的国际流通上起到很大作用。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有了这个规定,那么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又多了一条渠道,那么侵权产品不能进入我国,侵权产品不能通过海关卖到国外,海关将直接扣留。

二、为什么要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有数据显示,目前全世界每年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贸易额约5000亿美元,占世界贸易额的5%—7%。侵权商品进口或出口必须通过海关,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在海关有备案,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海关有权主动予以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年1月31日报道:《我海关建立出口侵权货物黑名单制度》:“从今年开始,我国海关将正式投入使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根据该执法系统提供的案件信息,建立出口侵权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货物,海关在一定期限内提高查验率。该系统的建立将实现全国海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共享,从而提高对出口侵权货物的打击力度。中国企业应重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企业应当用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这个盾阻挡侵权毒箭。不少企业在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面尝到了甜头,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与海关广东分署签订了省内首份关企之间的备忘录,保护集团旗下“珠江桥”这一著名外贸商品品牌。据了解,从1995年开始,广东食品进出口集团就在海关系统备案,迄今通过海关已经查获30余宗侵犯“珠江桥”品牌的货物。此次双方签署备忘录,是在以往合作的基础上将信息交流、假冒货物鉴定、案件协查、宣传培训等内容以规范性文本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如何取得海关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这两种保护执法模式截然不同,一般情况下海关只有权对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涉嫌侵犯未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海关没有主动调查处理的权力,只能依权利人的申请进行扣留,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将放行货物。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重要性,它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有助于海关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据统计,中国90%以上的进出口环节侵权案件都是由海关发现并予以主动查处的。

要想获得海关的主动保护,其实就是做一个简单的备案,就可以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多了一道保护。至于如何办理备案手续,这是非常简单的事情,可以直接向海关了解,有一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也从事该业务的代理工作。知识产权人在海关总署取得备案后,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提交书面申请书,海关即采取相关措施。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海关可以处以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以下的罚款。海关认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有关机关进行调查,从而有效地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没有在海关总署有备案的权利人只能采取保护被动模式维护其权利,如果有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海关并不能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制止进出口。

我国海关建立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本系统可以提供“知识产权备案信息查询”和“知识产权备案申请”服务。备案之后,全国42个直属海关均可以直接从网上查询备案信息,海关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一旦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嫌疑的,便会立即通知相关权利人,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也就是说,企业只需投入800元备案费,办理一次备案手续,全国42个海关便可以帮助企业编织一张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大网,对侵权商品实施持续不断地监控。此外,海关总署还推出了《知识产权网上备案和查询系统》,通过该系统,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实现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并且能够随时查询备案信息,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极大提供了备案申请的方便。

四、要充分重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功不可没,近年来,中国海关在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的同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机制,建立了从货运到行李邮递渠道,从报关、审单到查验环节的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监控体系,将使侵权产品无法进出口。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还没引起我国企业的关注。对许多人来说,提起知识产权,耳熟能详,但一提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恐怕就觉得生疏了,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保护观念淡薄,许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亦是如此。据统计,宁波有20个品牌被列入“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但这20个出口品牌中却只有6个向海关总署办理了知识产权备案手续。福州关区2004年有进出口业务的国内企业共705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的仅8家,仅占总数的1%。对关区内100家重点国内企业发放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研问卷,仅回收52份,65%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重要,仅17%的企业认为知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于海关发出的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通知,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通常都会在法定期限内确认是否侵权,对于确认侵权的坚决要求海关查处,对于有效授权的则会尽快发给海关确认函;而国内企业采用口头授权的形式较为普遍,且对海关配合的积极性明显不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回复的比例要高得多。据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公布的资料,截止2007年2月9日当前有效备案:7715,其中:商标权备案4555件,著作权备案267件,专利权备案2893件。显然,我国的企业忽略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重要作用。

新疆的霍尔果斯海关接受一批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仿皮鞋和服装。根据情报,对该批出口货物风险布控,重点查验,查获涉嫌假冒“SONY”等品牌的DVD播放机共计470台,“LG”彩色电视机93台。霍尔果斯海关立即与索尼株式会社、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和LG电子有限公司三家权利人取得联系,三家权利人积极响应,立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海关依法对上述侵权货物予以扣留。而国内企业对海关配合的积极性明显不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回复的比例要高得多。海关在执法中,对发现未在海关总署备案或者权利人放弃保护的货物,海关都将依法放行。

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不容乐观。如何加强宣传与引导,切实提高国内企业的自主维权意识与能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是海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在接受接着采访时提到:“现在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今后要在五个方面有所突破。首先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内培训。同时,扩大对国内进出口企业的指导和宣传,使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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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6〕22号

印发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穗机构:

  现将《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协作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州经济社会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和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在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或对其在外地设立办事机构另有管理规定的单位除外。

  第三条市协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全国各地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统一为“×××驻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驻穗办事机构)。

  第五条驻穗办事机构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可在本市设立一个驻穗办事机构:
  (一)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关;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
  (三)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人民政府);
  (四)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各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门需要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经其所属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申请在本市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的各地行政机关,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范围,持国务院部委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的公函、编制部门批件及有关材料到市协作部门办理设立手续。

  (一)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项所列单位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核准,市协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项所列单位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由市协作部门核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各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所属部门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统一为其办理设立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管理。

  第八条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协作部门核准设立的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到市协作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第九条各地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驻穗办事机构之日起5日内,到市协作部门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立备案申请公函;
  (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在穗固定、合法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
  (四)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市协作部门应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条文化、出版、艺术、影视和医药、食品等单位办理设立驻穗办事机构备案手续后,由市协作部门向本市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的,还应依法到市质监、地税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市对驻穗办事机构实施分级管理。

  (一)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一)、(二)、(三)项和第二款所列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备案的事业单位和国家大型企业的驻穗办事机构由市协作部门负责管理;
  (二)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所列行政机关和其他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备案的企业的驻穗办事机构由所在区协作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驻穗办事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到市协作部门办理报告手续。

  第十四条驻穗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内容如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市协作部门和市质监、地税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派出单位变更其驻穗办事机构原有名称,由派出单位来函申请;
  (二)变更驻穗办事机构责任代表,提交派出单位的任免文件;
  (三)变更办公地址,提交新址合法办公用房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派出单位如决定撤销其驻穗办事机构,由派出单位公函告知原登记或备案的协作部门,并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六条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本市的国内友好城市人民政府,及泛珠三角区域的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个省(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驻穗办事机构,其具有机关或事业编制的在编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指标。

  第十七条不属于本规定第十六条范围的驻穗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符合市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规定的入户条件的,到本市人事、劳动、公安部门申办入户。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申办暂住证。

  第十八条驻穗办事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地方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服从本市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各地政府驻穗办事机构应配合本市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员管理等社会经济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为派出地在穗企业及人员提供生活、就业、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条驻穗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清查督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清查督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2007〕1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以后,各部门、各地方给予了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及早部署,稳步推进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工作。为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确保资产清查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现对资产清查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资产清查督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财办〔2006〕51号)有关要求,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利于资产清查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保障资产清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进一步加大资产清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地方要根据工作进度和工作开展情况,通过编发简报等方式及时进行宣传,使各级领导了解资产清查工作的进度,使行政事业单位充分重视资产清查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政策要求,并争取社会各界和相关单位的支持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要通过信息汇总、专项自查、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本部门、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努力提高资产清查工作质量,确保资产清查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强化资产清查信息报告工作。各部门、各地方要建立完善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送情况要作为资产清查工作总结评比的一项内容。请于4月10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截止3月底的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阶段工作安排等情况函告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自4月10日起至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结束,请各部门、各地方每半月报送一次资产清查工作进展及有关情况。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