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刘生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39:54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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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盗窃QQ号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

刘生晖

【内容提要】:腾迅QQ作为一款当前使用最广泛的即时通讯软件,以其强大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中普遍使用。但是盗取QQ号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目前仍无定论。本文将着重从犯罪构成、犯罪特点及立法建议等几方面对本罪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QQ号 通信自由 数据通信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迅猛,但从来没有哪一款网络软件像腾迅QQ一样,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全方位地冲击着青少年的生活。人们的阅读、交流、娱乐乃至部分商业活动越来越多地在QQ上进行。可是,在我们惊叹QQ创造的一个又一个奇迹时,QQ又为网络犯罪埋下了隐患。
今年1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备受网民关注的国内首宗盗卖QQ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拘役各6个月。我认为这一判决是合理的。有关盗窃QQ号的犯罪,我将从以下几方面论述:
一、如何认识QQ号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应用,通信领域发生了重大变革。计算机数据通信日益成为现代通信主要形式,网络电话、电子邮件、实时短信等现代数据通信方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使用。腾讯QQ作为一款即时通信软件,支持在线聊天、视频电话、点对点断点续传文件、共享文件、网络硬盘、QQ邮箱等多种功能,并可与移动通讯终端等多种通讯方式相连。我们可以使用QQ方便、实用、高效的和朋友联系,加之它具有极为广泛的应用范围、极快的传输速度,短时间内它就被数百万人接受、使用。而QQ号不幸被盗则面临着网络好友失散、客户流失等严重后果,给我们生活、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但是QQ是否属于财产呢?众所周知,QQ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免费服务,申请、使用均是无偿的。所以它不具备价值,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物”,甚至也不同于用金钱买来的一些网络游戏帐号。所以QQ号码只是一种通信代码,本质上是无偿的用于数据通信的网络通信服务,所以法院对盗窃QQ号的行为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合理的。
二、确认盗QQ号为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法律依据和犯罪构成
依照《刑法》第252条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符合此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此罪。而对于此类涉及网络犯罪案件,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按此罪追究刑事责任。QQ中存有大量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资料和聊天记录,这些应当属于上述《决定》中的数据资料,所以盗QQ号是此类案件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构成要件是:
(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上所述,盗QQ号属于截获数据资料,直接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所以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定罪,但可能会影响量刑的轻重。
(三)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截获、篡改、删除他人QQ中所保存的个人信息、聊天记录等数据资料。截获,是在与他人聊天的过程中通过某种网络工具或不正当手段盗取QQ号码及密码;篡改,指盗取QQ号后篡改他人QQ中的个人信息,意图达成某种目的;删除,指擅自删除他人QQ中的相关资料、聊天记录,使他人将无法看到本来聊天记录的内容。在这三种行为中,截获为篡改和删除的必要前提条件。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只要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就应当可以构成此罪。
(四)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指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包括与他人正常通过QQ通信交流的自由和为自己的数据资料保守秘密的自由。犯罪对象是他人QQ中的数据资料。公民的聊天记录等数据资料存放在QQ中,都有个人密码进行保护。采取任何方法盗取密码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行为。
此外,成立本罪除了必备以上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有严重情节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指盗取他人QQ号多次,并造成严重后果。

三、盗取QQ号犯罪的特点
盗取QQ号的犯罪是当今信息社会出现的新问题,与一般侵犯通信自由罪不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1、严重危害公民隐私权利。QQ作为实时短信服务,它比普通话音通信和邮件更能反映通信者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行为方式特点、个人喜好、具体资料、性格特征等。例如在聊天记录中涉及到的有关个人生活、工作和经济状况的一些信息,以及曾向他人发送过的个人、家庭和居所的照片等。基于这些原因,盗取QQ号的犯罪更为严重地危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利。
2、隐蔽性强。QQ信息的收发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行为人除了可以偷看被害人操作,记下登录密码,也可以用密码破解软件或通过多次尝试非法获取他人登录密码,然后就可以在世界各地登录、使用他人的QQ号码并获取其中信息,而行为人的身份、作案地点很难被发觉。
3、反复作案可能性大。行为人一旦获取了他人QQ号的密码,而未被人发觉,行为人就会肆无忌惮,轻易地多次作案。而且行为人窃取到密码后立即更改,被害人再也无法取回QQ号码。如此一来,必然会危害到更多人的通信自由权利。
4、犯罪危害后果严重。盗取QQ号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和个人数据隐私权,对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构成严重侵害。而且这种犯罪往往与其它犯罪有密切联系,很可能被进一步利用来实施其它犯罪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给正常社会秩序造成巨大隐患和严重危害。

四、完善该项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

在现代社会,电子信息传输与社会各领域活动正常进行息息相关。盗取QQ号的犯罪可能影响到多种社会法益。例如盗取他人QQ号并与他人通信时,这种犯罪侵犯的是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利和公民隐私权利;盗取QQ号后侵用他人购买的Q币、网络硬盘等侵犯的是财产权或相关财产性利益;利用他人身份与他人通信或发布一些控制信息,更有可能进一步实施诈骗、敲诈等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见,像QQ这类的信息传输安全对信息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受到刑法保护。同时,由于它涉及多种法益,不能为一种法益所包括,对这类侵犯数据传输安全的犯罪单独立法要比依照其它刑法处理更有利于对这类犯罪的惩治。
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在国内法律中建立这样的立法,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把利用技术手段、故意实施的非授权拦截计算机数据的非公开传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我认为这一犯罪立法对解决各国刑法对拦截、盗用网络数据信息犯罪(以盗QQ号犯罪为代表)的立法有重要意义,能为网络数据传输和网络信息交流提供重要法律保护。而且这一公约是第一个反网络犯罪的国际法律文件,对协调一致立法产生了重要作用。我国在立法中应当借鉴该公约的规定,在刑法中增设“非法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罪”(不知该罪名是否恰当)。这不仅是我国法规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而且对于保护信息安全,保障社会信息化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都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2001年11月23日订立
2、王云斌:《网络犯罪》,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
3、赵廷光主编:《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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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

三府办〔2009〕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管各事业单位:


  《三亚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三亚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基本国策,全面掌握本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称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是指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需要。


  第三条 本制度使用于本市各公共机构从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办公室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五条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的种类及填报要求。


  (一)使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以下简称能耗统计表,包括:附表1.单位基本信息,附表2.能源资源消耗状况)。


  (二)《能耗统计表》属于政府部门统计调查用表,公共机构各部门如实填写,按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能耗统计表》的统计内容:公共机构使用的各类能源资源消耗量(本制度第六条第五款)。


  (四)《能耗统计表》的统计对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五)《能耗统计表》的统计范围:市本级公共机构各部门。


  (六)《能耗统计表》的报送要求:《能耗统计表》每半年报送一次。各级公共机构的上半年的《能耗统计表》应于统计年度的7月31日前送市政府办公室;下半年的《能耗统计表》应于统计年度的下年度1月31日前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六条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术语解释


  (一)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是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二)单位地址:即单位的通讯地址。


  (三)建筑面积:按照有法律效力的数据为准,如房产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


  (四)用能人数:办公区实际办公使用的总人数,包括在岗在编人员和各类编外人员。


  (五)能源资源种类:包括电、水、煤、汽油、柴油、煤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热力及其他能源。


  第七条 相关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一) 电耗数据采集方法对于。


  对于使用一幢或多幢建筑的公共机构,其电耗数据应从电力供应部门出具的发票获取数据。

  对于在同一幢建筑内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若未安装能耗分项计量系统,应在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获取本公共机构的用电数据(用电量和电费)或者由该幢建筑物在统计周期内的总电耗按建筑面积分摊至本幢建筑内的公共机构各部门;对于已安装能耗分项计量系统的建筑内的公共机构各部门,其电耗由用户楼层电耗和按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电耗两部分构成。


  (二) 水耗数据采集方法。


  若公共机构为自来水供应部门的独立计费用户,其水耗数据采集应从自来水供应部门出具的发票获取数据。


  对于在同一幢建筑内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且自来水未分楼层计量时,应在物业管理部门协助下将整幢建筑在统计周期内的自来水总耗量按用水人数分摊至公共机构各部门。


  (三) 煤耗数据采集方法。


  由公共机构各部门提供的购煤发票获取煤耗数据。


  (四)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对天然气和集中管道供应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数据采集由燃气公司出具的发票获取能耗数据。对分户购买的罐装气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整个单位的能耗。


  (五) 公用车油耗数据采集方法。


  采取逐车调查单车油耗量,然后累加获得整个单位的油耗,亦可以定期向销售公司要其提供的单车油耗数据清单获取油耗数据。


  (六) 热力数据采集方法。


  已安装有楼栋热量计量表的单位,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未安装热计量表的单位不需填写。


  第八条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数据必须认真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公共机构各部门的能源管理人员填写好统计表后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公共机构各部门须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能耗统计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落实能耗统计工作,确保能耗统计渠道畅通、数据准确,上报的能源统计数据应由管理人员确认。


  第十条 公共机构各部门应建立并规范能耗统计台账。能源统计台账是各单位分类、整理和积累能耗原始记录的帐册,是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依据。


  (一)能源统计台账的各项指标、统计范围、计算方法都应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一致。


  (二)能源统计台账的登陆要准确、及时和完整。要按时间顺序及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台账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一致。


  (三)台帐管理要规范。公共机构各部门要建立统计台账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使用计算机管理的单位,要做好台账的备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各部门应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各部门应妥善保管能耗统计相关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等资料,并建立能耗统计资料管理、调用和移交制度,实现能耗统计资料归档管理。


  能耗统计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对能耗统计资料进行交接。能耗统计资料的保管期限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原始记录保存3年以上,统计台帐、内部报表和上报的统计表保存5年以上,并按规定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往能耗统计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